《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新旧对比与分析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新旧导则对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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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于公众号【康逸环保】,作者:葛仙梅。
本文已邀请“风影”审稿。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已由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批准,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2018版导则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对比第一次修订版本(即2008版导则),修订后导则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
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衔接修订后导则污染源数据来源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并结合工程分析从严确定;
污染源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
环评结论要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所需表格要求,明确给出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表。
修订后导则体现了环境影响评价是颁发许可证的先决条件,排污许可内容与环评管理内容全面对接的理念,深化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加强与排污许可管理有效衔接,夯实环评的制度基础。
2
提高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后导则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和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对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参数、计算方法和评价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系统和规范的规定,增加了达标区和不达标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大大提高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修订后导则解决基础数据来源获取困难、评价参数和数据使用不规范,预测过程中存在模式、参数选取的随意性等问题,修订后导则充分运用环评大数据,保障环评科学有力,夯实环评技术基础。
3
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现科学评价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体现达标区和不达标区的差异化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增加适合二次污染物PM2.5和O3的预测模型、评价方法,适应当前我国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凸显的现状。
增加规划环评的相关内容及大尺度预测模型,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实用性,深化和规范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管理;增加区域现状污染源排放清单,强化清单式管理。
1、20年气候统计资料的要求
(1)确定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估算模型要输入(B.3.1)
(2)补充监测布点---主导风向(6.3.2)
(3)进一步预测模型的选择---静风频率(8.5.2)
2、对编制报告书项目的要求:
(1)评价等级判定:
5.3.2.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采用估算模型计算评价等级时,应输入地形参数。
5.3.3.2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2)污染源调查:
7.1.1.4 对于编制报告书的工业项目,分析调查受本项目物料及产品运输影响新增的交通运输移动源,包括运输方式、新增交通流量、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风影注:仅调查交通源排放情况,不参与后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污染源总量核算)
3、一类区的要求:
(1)评价等级判定:
C0i —— 第i 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浓度标准,μg/m3。一般选用GB 3095 中1 h 平均质量浓度的二级浓度限值,如项目位于一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应选择相应的一级浓度限值;
(2)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来源
6.2.1.4 对于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或网格点,各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可取符合HJ 664 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背景点监测数据。
(3)补充监测布点要求
6.3.2 以近20 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厂址及主导风向下风向5 km 范围内设置(共)1~2 个监测点。如需在一类区进行补充监测,监测点应设置在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区域。
(4)预测范围的确定
8.3.3 对于评价范围内包含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的,预测范围应覆盖项目对一类区最大环境影响。
(5)评价结论认为环境影响可接受的条件
10.1.1 b) 新增污染源正常排放下污染物年均浓度贡献值的最大浓度占标率≤30%(其中一类区≤10%)
来源 | 康逸环保
编辑 | 环小云.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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